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以预防和风险控制为主,国家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新《食品安全法》中特别规定,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会被纳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要主动承担起责任,快速做出反应,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生产者应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