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和孙某于2002年在农村登记结婚。随后,夫妻二人进城打工并定居下来。由于两人都忙于挣钱,沟通越来越少,虽然经济条件一天比一天好,夫妻感情却慢慢变淡了。2015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债务处理问题。
不久前,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是前夫孙某曾在2014年8月向朋友耿某借款12万元,并打有借条,现在耿某起诉要求孙某和高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债务。高女士认为,对于此事自己完全不知情,前夫孙某借的这12万元也根本没有用于家庭开销,现在两人都离婚了,她不应该偿还前夫的债务。那么,高女士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是否要共同偿还呢?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述规定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使离婚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还债。但是,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高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她对该笔债务就不承担偿还责任。若无法证明,那么就需要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高女士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追偿其所偿还的金额。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