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小平
本报讯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省财政按照每年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明确,自2016年起,我省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全面经济补偿。省对各地给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助,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
补偿的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但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确定具体补偿标准,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补助标准,其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要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农业“两区”管护等相挂钩。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