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黄某是同村村民,两个人平时关系甚好,黄某经营一辆大型普通客车。2015年6月17日,黄某因有急事要办,于是找到毛某恳求帮忙,毛某告知黄某自己的驾驶证为B2不能驾驶大型客车。
出于侥幸心理,黄某认为驾车的路程不远应该不会出事,就叫毛某驾驶该客车。不料,在驾车过程中,毛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与姚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载乘客黎某)刮蹭,致姚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失控冲出公路侧翻,造成姚某当场死亡,黎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毛某第一时间告知黄某肇事的事实,黄某让毛某赶紧离开肇事现场,自己来到肇事现场向警察承认是肇事司机。在交警大队调查处理事故期间,毛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作为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毛某不能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却指使其驾驶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朋友之间关系好、相互信任,对方有困难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是人之常情,也是值得称赞的美德。然而,朋友间的相助也是有前提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底线。违背法律,一味“帮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友善相助,而且还会侵害到他人的权益,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