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苏某,两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苏某对黄某很好,但只要黄某提出结婚或去看望她父母,苏某便设法拒绝。久而久之,黄某产生了疑问。他跟踪后发现苏某系有夫之妇,已结婚3年,因丈夫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忍受寂寞,才与黄某恋爱。黄某难以忍受被骗,加之与苏某交往时的确开销不少,遂要求苏某赔偿15万元“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苏某拒绝,黄某便以将两人在一起的“证据”交给苏某丈夫为由逼其就范。苏某惧怕交出钱后黄某又后悔,因而报警。近日,黄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说法:黄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黄某索要15万元“分手费”“精神损失费”当属非法占有。苏某已经结婚3年,却隐瞒事实与黄某恋爱,虽然违法且有悖于社会道德,在客观上也给黄某造成了一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即使需要赔偿,在苏某拒绝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能漫天要价。
另一方面,黄某对苏某实施了要挟方法。要挟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借口,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急于息事宁人而被迫交出财物。在苏某拒绝下,黄某使出将两人在一起的“证据”交给苏某丈夫的手段,明显是想借此让苏某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从而被迫就范,符合要挟的法律特征。
再一方面,黄某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黄某的涉案金额达15万元,自然难辞其咎。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