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工程层层转包后发生事故

“临时工”受伤找谁维权

  2014年11月,临海一家公司将防火窗安装工程承包给了老吴。因施工需要人手,老吴通过中间人老池叫来62岁的本地人老王一起做工。2015年3月,在安装防火窗时,老王不幸被金属物材砸伤头部,后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为6级伤残,其日常生活与活动能力为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等级)。
  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时间,涉案的四方当事人对责任分担及赔偿数额发生纷争,老王的伤残赔偿金也迟迟得不到落实。
  公司认为,他们已将工程承包给了老吴,并签订了合同,所以应由老吴承担赔偿责任。老吴认为,老王是其托别人叫来做工的,也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属于临时工,而且是帮公司做工,所以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池则表示,自己是受老吴之托叫来老王做工,属于帮忙性质,与老王没有雇佣关系,所以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今年1月,老王向临海市大田街道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针对各方当事人存在的认识误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让他们认识到临时雇佣虽未签订用工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用工关系。同时,因老吴没有工程承包资质,故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老王及其家属与其他三方达成协议,由公司、老吴和老池共同承担责任,并一次性给付相应赔偿金。目前,老王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伤残赔偿金,开始了新生活。
  说法:本案的焦点在于,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后,事故责任人涉及多方,致使受伤的“临时工”无法及时维权,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金。
  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方华律师认为,本案的伤者已62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实践的操作,属于已过退休年龄的职工,所以本案的伤者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伤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应根据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赔偿事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将业务发包给包工头,劳动者由中介人代为招用,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该由公司和分包人等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赛男 朱来华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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