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过女士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拖欠了她6万元工资。公司提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付清工资,每月付给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过女士不答应,公司将拒绝出具欠薪条。迫于无奈,过女士只好接受。近日,因为过女士父亲突患重病,急需医治,便提前向公司索要,并请求一次性付清。但公司却以约定为凭,毫不理睬。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过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将欠薪一次性付清。
一方面,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欠薪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过女士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按月支付”,甚至在过女士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其接受“分期付款”的欠条,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该“分期付款”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所涉“分期付款”的约定与(一)、(五)相吻合,当属无效,即从该约定拟定起便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过女士不仅有权随时要求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欠薪,公司也不能凭此作为拒绝依据。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过女士可以向相关部门求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过女士还可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