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借钱时还有担保人做担保,那就相当于买了份保险,借款人那里讨不到钱时,还可以跟担保人讨。可是,郑某却有点郁闷,虽然有担保人作担保,但要把自己借出去的钱讨回来却有点难。
2015年12月2日,海盐县法院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郑某提供了借条一份,其上载明借款人为陈某,借款15万元,担保人为贾某。对担保人贾某,庭审中郑某称已和其调解过,但其不履行,故此次要求借款人陈某还款。
海盐县法院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郑某在2015年2月12日曾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贾某,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贾某向郑某分两期归还15万元借款(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目前,郑某尚未向法院申请执行。
那么,贾某失信不肯还钱,郑某作为债权人再去找借款人陈某要钱行不行?
说法: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首次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对象,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虽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不一致,但均是基于一笔借款,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是一致的。若两起案件郑某的诉请均得到支持,郑某岂不是能收到30万元的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呢?在第一次诉讼中,郑某起诉了担保人贾某,因已经经过法院调解,并出具了调解书,故在担保人贾某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郑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贾某能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在贾某向郑某偿还借款后,贾某可以向债务人即借款人陈某行使追偿权,即由贾某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陈某,要求其归还所借的15万元,而不能由出借人郑某基于同一案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还钱。
目前,郑某已撤回起诉。
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