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某贸易公司与姜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姜某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名家字画一幅,价款78万元。之后,姜某安排其司机到该公司取走手卷。因姜某未当即支付价款,其司机出具收条一份。此后近一年,姜某一直未向该公司支付手卷价款,这家公司无奈将姜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姜某书面答辩称该公司出售的名家手卷并非真迹,欲退回。而公司方认为,鉴于名人字画是特殊商品,姜某取手卷时即已验收,现姜某取走手卷已达一年时间,其在起诉索要价款后再主张真伪显然是为拒付价款找理由,不同意退回手卷。一审法院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贸易公司手卷价款78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姜某提起上诉,近日,法院经审理调解,最终姜某一次性支付该贸易公司手卷价款70万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该贸易公司口头平等协商建立买卖名家手卷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姜某与该贸易公司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贸易公司已按约向姜某交付了手卷,虽然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在贸易公司起诉后姜某仍拒不支付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官介绍,鉴于名人字画商品的特殊性,姜某在收画时本应鉴别真伪,而在其收手卷近一年后,且在贸易公司起诉后,再主张手卷是假的,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官提醒,在购买名人字画、玉器、古董等特殊商品时,买家一定要在拿到商品时仔细验收,做好真伪鉴定,鉴定必须在买卖交易前进行。如果拿回去一段时间,再称买的特殊商品是假的,则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论商品到底是真还是假。 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