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种业

增强种业创新能力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省农业厅副厅长陈利江解读《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通讯员 王仁杯 本报记者 葛勇进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农业厅副厅长陈利江进行了解读。
增强种业创新能力
  2011年,国务院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8号),将农作物种业确定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2013年又专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对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升创新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省制订实施方案,切实推进种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出台的改革举措不少,关键是要落地生根产生效果,真正增强种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省农业厅副厅长陈利江说,当前我省现代农业发展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土地、人力等资源瓶颈和环境压力,迫切需要通过加快现代种业的发展,加快培育出一批符合生产和市场需求、环境友好型的农作物优良品种。
  同时,我省主要种子企业多数由原来的国有种子公司改(转)制而成,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研发投入少,普遍缺乏商业化育种人才、技术、优异种质资源材料,迫切需要加快推进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交流,加快引进育种人才技术和资源,加快构建研发机构,提升科研育种基地和种子生产加工能力,加快成长为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
确保政策接地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部以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相关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深入了解我省种业发展现状,分析制约种业发展的瓶颈和原因,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兄弟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形成了《意见》初稿,在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定稿。
  陈利江表示,《意见》定位于整体性、系统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突出内容的涵盖性、制度的可持续性、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施的时序性,形成系统、全面的改革部署和工作格局,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展示含金量,确保国务院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意见落地,提升我省种业创新能力。
七大改革举措可圈可点
  陈利江说,《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种业发展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障碍,提出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明确种业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建立健全公益性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等7方面的改革举措,为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明确了方向。《意见》要求加大对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等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育种协作攻关组织模式、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品种审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构建“互联网+”种业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奖励企业自主育成的突破性或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对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业企业实行事企脱钩,鼓励骨干种业企业兼并重组,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建立浙江省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率先开展水稻制繁种与种子质量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省农信联社、省农发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重点支持培育省级以上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到种业企业从事研究工作,其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进一步明确种业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可按60%-9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人及其团队,允许国有种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奖励。《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健全种业管理体制,加强种业工作力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监管服务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种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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