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夫妻买房只登记一人名字配偶要求加名字行吗

  今年51岁的黄女士和54岁的潘先生是夫妻,两人结婚26年,生育了两个孩子。
  2001年4月17日,两口子购买了温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2003年9月11日,这套房子登记在了潘先生名下。
  黄女士担心,根据现在房屋登记新政策,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一方就可以将房屋抵押贷款。而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买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去年,黄女士让老公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但是潘先生拒绝了。黄女士一怒将老公告到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系两人按份共有,黄女士享有50%的份额。此外,她还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到房管局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分析: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案件中,黄女士与潘先生在199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4月购买涉案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另行约定涉案房屋归属,所以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于黄女士主张的按份共有,法院不予支持,但黄女士主张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这套房产属于潘先生、黄女士共同共有,并判令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黄女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黄女士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如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法官解释,黄女士所称的房屋登记新政策是指2014年5月12日实施的《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该实施方案,今后房屋出售、赠与、抵押时,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而配偶不同意的,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后,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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