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葛勇进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7方面的改革举措。
《意见》要求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功能性基因克隆、育种材料创新等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育种协作攻关组织模式、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品种审定制度,着力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对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业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股权多元、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实现事企脱钩。优先认定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
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意见》鼓励骨干种业企业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做强做优”的原则开展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深入推进国有科研院所、国有种业企业、民营种业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育种创新材料,建设高标准种子生产基地,构建种业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奖励企业自主育成的突破性或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省农信联社、省农发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重点支持培育省级以上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到种业企业开展工作或创办企业,其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种业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可按60%-9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人及其团队,允许国有种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奖励。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公益性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同时,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扶持力度,支持种业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探索开展种子保险,率先开展水稻制繁种与种子质量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