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违法停车引发事故需担责

  3月1日下午,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自南往北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人行横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该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周某,驾驶员是李某。交警认定骑电动车的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对胡某血液抽样检测,胡某属酒后驾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63544.45元。
  刑事案件了结,民事赔偿案件开始。5月7日,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骑电动车的胡某、半挂车的驾驶员李某和半挂车的所有人周某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
  开庭时,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李某、周某作出赔偿。被告周某则称,该半挂车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且自己经济条件不好,难以支付赔偿款。被告李某认为半挂车停在那里是周某同意的,事故与自己无关。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相关责任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周某的雇佣驾驶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本案而言,周某的汽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内,而且停了很长时间,影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显然违反了交通法规,由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法院依据交警所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和过错大小,认为该案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胡某承担70%、被告周某和死亡人刘某各自承担15%为宜。法院依法判决由半挂车车主即被告周某赔偿191027.18元;判 决 骑 车 人 胡 某 赔 偿267915.70元(不含原已付医药费63544.45元)。
孟焕良 钱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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