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合作社吸储放贷责任谁来承担

  王某系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以合作社名义吸储放贷。2013年3月5日,张某向该社存入30万元,获加盖合作社业务专用章和王某个人私章的制式存单一份。同年9月,王某“跑路”。经查,合作社无任何资产,除王某之外,其余农民成员均为冒名登记。张某诉请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其中农民成员数不得少于80%。而王某为满足设立条件,冒用他人身份设立申请,已构成虚假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故合作社法人资格自始不存在,王某个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干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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