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驾照为“注销可恢复”状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3年11月22日,高某驾驶其自有的小型轿车途经村道入口,与李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3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因高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及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高某所持驾照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即高某在事发时属于没有驾驶资格的状况,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各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赔偿。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对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其对赵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受害人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无论驾驶人的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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