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大妈跳广场舞遇不测谁担责

  王大妈和其他老人一起,报团参加了某疗养院的休闲游。2014年10月16日晚,王大妈与其他老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在疗养院的露天舞池跳广场舞。约晚上8时许,王大妈掉入舞池附近的沟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王大妈的家属把疗养院告上法院,称疗养院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疗养院赔偿王大妈的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疗养院一方则辩称,事发地点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水沟一边包括舞池、泳池等为其营业场所,水沟另一边为农户的土地,王大妈被发现时是在水沟靠近农户土地的一边,不属于其营业场所。且王大妈在室外露天舞沲跳广场舞休息期间内急,没有选择疗养院内配备的公共卫生间,反而是走到位于疗养院区外、没有灯光的沟渠旁边离道路4米远的地方小便,不慎掉入沟渠受伤。疗养院一方认为,疗养院已经在院区内主要道路安装照明设备及相应安全设施,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的水沟靠近舞池一侧,水沟上通往对岸的小桥上无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标志,夜晚时该处无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为舞池附近的水沟,无论该水沟是在疗养院经营场所范围内,还是作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疗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机构,均有对该水沟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王大妈因掉入该水沟受伤死亡,疗养院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但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自己的判断,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事发地点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王大妈跳舞的舞池与其掉入的水沟间具有一段距离,王大妈自行走到没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亦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且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大妈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疗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疗养院应赔偿王大妈家人损失 (合计29万余元)的20%即5.8万余元。
周聪 谢晓敏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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