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合同未到期离职者须支付违约金吗

  2012年10月,赵某与某公立医院订立劳动合同,成为该医院门诊注射室的一名编外合同制护士。通过自己的勤学苦练和老护士的传帮带,赵某很快掌握了给儿童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的技巧。2014年,赵某被评为医院劳动模范标兵和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医院根据规章制度决定奖励赵某人民币1500元,并决定自2015年起每月增加工资600元,但要求赵某3年内不能离职,否则不但要把增加的工资退回来,还要根据剩余劳动期限每月再交200元违约金。当时,觉得受院领导器重的赵某答应了,便在医院事先准备好的含有上述内容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签了字。
  前不久,赵某远在农村老家的母亲被诊断患上糖尿病,需要经常注射和悉心照料,作为独生女的赵某决定辞职到家乡所在地医院上班。但院领导表示既然有合同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办,否则就不给赵某办离职手续。请问,像赵某这样与医院约定3年不得离职,否则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有效吗?
  说法:本案中,与医院约定的3年不得离职,否则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赵某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培训了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者要完成一定的服务期,否则要按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有竞业限制条款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赵某作为一名普通护士,医院既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其也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更没有与医院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医院与赵某约定3年内不能离职,否则不但要把增加的工资退回来还要根据尚未履行的劳动期限每月再交200元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赵某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届时,医院如果不给赵某办理有关离职手续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的,赵某可以向医院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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