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两狗撕咬殃及老伯责任由谁承担

  张亮(化名)母亲家拴养了一只较大的花狗。一天傍晚,花狗没被拴住,跑出院子,正巧王刚(化名)手牵着小狗经过院子门口,两只狗不知怎么就撕打对咬起来。王刚一边将所牵小狗往自己身边拉,一边想用手上的棍棒将两狗分开,结果身上多处被狗抓、咬伤。王刚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862.62元,而且受伤的部位留下了疤痕。张亮为此事支付王刚1532.4元。
  之后,王刚起诉张亮,认为自己在回家路上被张亮放养在院子里的花狗咬伤,要求张亮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他隐瞒了自己手牵小狗的情节。
  张亮则认为,王刚手拿棍棒遛狗,经过院子门口时,挑逗她母亲所养的花狗。花狗被激怒后,与王刚所遛之狗发生撕咬,王刚用棍棒殴打花狗,致使被狗咬伤,且不能确定是被哪只狗咬伤。张亮表示,王刚主张的费用明显不合理,如她母亲应承担责任,则她愿意代母赔偿。
  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最后判令张亮赔偿王刚经济损失3957.43元。
  分析:张亮的母亲饲养花狗,致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法确定是哪只狗咬伤王刚,但张亮母亲作为引起撕咬事件发生的当事方花狗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王刚作为撕咬事件的当事另一方小狗的饲养人,在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以棍棒隔开、将所牵小狗往自己身边拉的方式欲将两狗分开,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鉴于张亮表示愿意为其母亲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损害发生原因,酌情确定由张亮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王刚花费的医疗费,经鉴定确系用于治疗狗抓、咬伤,应确认为合理;他主张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他主张误工37天,经鉴定,实际误工时间为30天,所以确定合理的误工费为3660元;虽然王刚身上多处受伤,且留有疤痕,但损伤既未定残,且所留疤痕并非在头面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法院也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王刚主张的交通费,提供的票据无法与就医时间、地点、次数一一对应,法院酌情确定合理的交通费损失为120元。按责任比例计算,扣减张亮已付金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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