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刘小姐的好友赠送了一只可爱的黄色宠物兔给她。刘小姐对兔子疼爱有加。其间,兔子多次生病,刘小姐都不惜重金对其治疗。
今年3月6日,刘小姐因急事需返回外地老家处理。临行前,她将兔子送到一家宠物商店寄养,双方约定的费用是10元一天。刘小姐先行支付了50元,暂定3天后接回。然而,3月10日下午,等刘小姐准备接回兔子时,却发现爱兔已死亡……店主吴女士告诉她,兔子3月9日起就不吃食物并且开始拉肚子,第二天继续拉肚子,当天下午吴女士来之前就已死亡。
离别三日竟成诀别,刘小姐伤心不已。刘小姐特意将兔子送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细菌分离鉴定,检测结果为感染沙门氏菌。她认为,宠物兔在被告处寄养期间,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寄养责任,在出现拉肚子的症状时也没有及时通知自己,未进行任何救治。她一气之下将吴女士告到法庭,要求返还寄养费50元,支付因此产生的各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吴女士则不同意刘小姐的说法。她认为已经对兔子进行了正常保管,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兔子感染的沙门氏菌潜伏期一般为3—5天,不能证明该病菌感染系来自被告处,也不能证明就是因该病菌引起兔子死亡。兔子放在店中,晚上突然发病,自己无法知晓。第二天早晨发现异常情况后即向兽医取药救治,但是兔子仍于当天死亡。吴女士认为其在对该宠物的保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和吴女士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刘小姐将宠物兔寄养在吴女士处,没有就兔子的饲养进行特别的交代,即对被告的饲养环境表示认可。吴女士是以宠物及相关物品买卖为经营范围,并不具备救治宠物的专业资质及能力,但其工作性质应使其认识到宠物兔出现饮食减少、腹泻的情况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常识性判断,并寻求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及时救治。然而,被告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及时救治,故被告在其保管义务的履行上存在一定过错。
刘小姐在事发后列举多项证据证明其与宠物兔之间的深厚感情,另以其自身对宠物兔的日常照料水平为标准认为吴女士未尽到保管义务,该标准已超过了一般善良管理人在保管他人物品时所应履行的一般保管义务标准。最终,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保管费在内的财产损失共计450元。 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