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老伴一生育有三个子女,年纪大了以后一直由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轮流照顾。前年初,二老病情加重,先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在一次家庭会议上,女儿说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老人以后的生养死葬不管了,老人留下的财产她也不要。两个儿子对此都默认了,从此兄弟俩担负起照顾老人的责任。
不久前,张大爷和老伴相继去世,留下了3万元存款和4间瓦房。女儿听说老人留下的4间瓦房可能要拆迁,便对当初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反悔了,说女儿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她不愿意放弃。对于女儿的说法,两个儿子不同意。那么,张大爷的女儿自动放弃继承后,还能反悔吗?
说法: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而张大爷的女儿是在二老生前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她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张大爷的两个儿子这两年多以来一直赡养二老,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而女儿这几年一直没有对二老尽赡养义务,显然应当少分遗产。
张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