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佳妍
本报讯 如何处置罚没的农资,长期以来是我省各级农业部门头疼的一大难题,本报去年曾为此专门采写了相关报道,并引起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如今,这个难题有了破解之法。近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没收农资管理及销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罚没的农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罚没农资,是指省、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这些罚没的农资如何处置?此前国家和省里均没有统一、可操作的规定。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违法生产或经营而被罚没的农资,经专业检测确定产品质量指标合格或虽有部分质量指标不合格但可以合理使用并不致产生危害后果的,按一定程序予以合理利用。不宜合理利用的有毒有害罚没农资,由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委托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或者其他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汇总后,由市农业部门与市环保部门商定销毁方案,实施集中销毁。省农业厅罚没的有毒有害农资,由省农业厅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销毁方案,组织销毁。除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其他罚没农资由当地农业部门会商环卫管理等部门,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直接销毁。办法特别强调,经分类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有害农资,要作为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持证经营单位进行处置。《办法》还明确,罚没农资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罚没农资的管理和销毁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经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罚没农资集中处置的环境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农业部门罚没农资销毁所必需的经费及其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