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慧玲
本报讯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我省将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基本要求,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成从批发到零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到2017年底,实现城区农贸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建成率95%以上。
指导意见提出,我省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以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为核心,以检测工作为倒逼手段,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根据指导意见,我省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严查供货商的身份证明。以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名义供货的,还要查验营业执照,出具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产地证明一般以乡镇政府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出具,合格证明除了法定检测报告,还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快检报告。需要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凡来历不明,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不得进货经营。同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要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和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保存相关凭证,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还将推进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所有批发市场、城区200摊位以上的市场都要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场建立电子追溯体系。所谓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是指以二维码等为产品标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经营者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项目为主要内容形成数据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产品质量及其流向等实行网上监管。
据了解,目前杭州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杭州批发市场、慈溪坎墩中心农贸市场、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诸暨市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丽水市仓前菜市场等6家单位已先行试点开展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