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1月实施新政以来,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一些有待明确的共性问题,7月31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专门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
有关补贴产品资质问题,通知要求,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结合实际操作情况,此次通知进一步补充说明,获得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在经部级或省级归档进入补贴实施程序后,证书有效期到期但还没有换发新证的,鉴于农机产品制造、销售和购机者申领补贴存在时间差,对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其补贴资质在本补贴年度内继续有效。
通知确定了有关企业责任义务,不主动报告补贴比例畸高等将被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农机企业对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并应对各省公示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而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归档单位书面报告。如果企业没有主动报告,经举报反映查实,将被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如果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则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一旦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将被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对因为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作退机处理。
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