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电梯内装刷卡系统业主起诉物业拆除

  杨某系某小区业主,一直按期缴纳物业费。2014年春,某物业公司接管杨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同年8月,该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安装了电梯刷卡系统,并贴出通知要求业主去办理电梯卡,同时缴纳80元安装费和10元卡费,从同年10月起小区内所有电梯均启用刷卡系统。杨某不愿意办电梯卡,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电梯。他认为电梯刷卡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如电梯只能在固定楼层停,有亲戚和快递员来均需下楼迎接,电梯运行速度减慢等;他还认为物业公司借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强行征收物业费用,未经业主同意就对小区内附属设施进行改建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杨某与一些业主找物业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该刷卡系统并公开道歉。
  物业公司辩称,2014年8月,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安装电梯刷卡系统,试运行两个月,其间没有业主提出异议,且这项业务经过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群对业主进行回访、调查,然后给物业公司开具授权书,物业公司才开始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庭审期间,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张贴公告及业主委员会授权书等证据。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安装电梯刷卡系统是否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取决于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建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物业公司针对该小区的管理行为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是不被允许的。
  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对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方面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电梯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附属设施,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安装电梯刷卡系统,受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杨某认为物业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求。 周琪 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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