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法制

……以案说法……

在校生暑期实习受伤可否按工伤处理

  小杨是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在校学生。今年暑期,他根据学院要求,通过亲友介绍,在一家企业实习。当时,这家企业负责人与他口头约定,企业只负责提供免费午餐和相应的高温补助费,其他未再作详细约定。前些天,小杨在工作过程中,穿着凉鞋的脚不慎被开水烫伤,由于伤势较重,现已住院治疗。医生说,烫伤部位经过治疗可以基本痊愈,但脚面上可能会留下明显疤痕。那么,杨同学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要求企业依据工伤标准,承担医疗费用?
  说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对象为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小杨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属该公司员工。因此,小杨在企业实习期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小杨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因而,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小杨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因此,小杨可以考虑选择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向这家企业主张赔偿。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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