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消费

警惕旅游业霸王条款

  夏季旅游旺季到来,工商部门近日对旅游合同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诸如中途退团不退费、丢失财物旅行社免责等霸王条款被写入旅游合同中。对于这些旅游合同违法行为,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发现的旅行社霸王条款,可以随时举报。
霸王条款1: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旅客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霸王条款2:不可抗力原因,旅行社不担责
“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规定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另外,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霸王条款3:丢失财物,旅行社免责
“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4:地接社违约,旅行社不担责
“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其与组团社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5:支付价款视为出票
“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旅游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霸王条款6:旅行社违约不赔偿
“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2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旅行社仅提前2天通知改期、改线,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杨宝学 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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