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遇车祸早产 婴儿有赔偿吗

  去年9月的一天,怀孕7个月的赵某乘坐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外出,行驶至某路段时,被胡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并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次日凌晨,赵某出现早产症状,3日后产下一名男婴。
  婴儿因早产,出生后即被诊断患有新生儿感染、心肌损害等疾病,随即住院治疗。母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4473.63元。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经调查,该肇事车辆系某能源投资公司所有,驾驶员胡某为该公司员工。为此,赵某母子将该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提出赵某的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婴儿出生后所患病症与交通事故关联性不大,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婴儿50%的医疗费,并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认可。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意外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药不属于赔偿范围及是否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对其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赵某因交通事故致早产,母子因外伤导致的损害必然存在,婴儿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事故造成的不正常分娩,给赵某及其近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失抚慰金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母子53543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薛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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