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爷今年87岁。据高大爷说,2012年至2013年,儿子高先生拿走了自己的6本存折。经多次催还,高先生于2014年3月将存折归还,此时存折中已有11.555万元被取走。经多次索要存款未果,高大爷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高先生返还其存款11.555万元。
高先生辩称,2014年3月之前,他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父亲将存折交由高先生支配并使用,主要负担父母的饮食、医疗、住宿等费用。高先生提出,父母的月生活费为3500—4000元左右,在2011年初至2014年初这段时间内,父母共花费生活费12.6万元。此外,他还为父母装修了房屋、购买各项物品、支付医疗费等共计8.24万元。3年来,实际支出远超出存折里的11万元,故不同意返还。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高先生提交了部分支出的收据、同村村民的书面证言等。
对此,高大爷则表示,自己的房屋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政府免费为村民装修,而且由于其为退伍军人,医疗费也能全额报销。至于其他生活用品都是高大爷其他子女购买的,高先生取出的存款并未用于二老的生活。
另据了解,高大爷还因赡养费纠纷于2014年初将儿子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每月需支付高大爷生活费400元,并按照比例承担二老医疗费的七分之一。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高先生持有高大爷存折期间,其分16次取走了高大爷的存款11.24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存款是否被用于高大爷老两口的日常生活。
分析:法院认为,高大爷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儿子支取高大爷的存款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于日常生活的各项开支无法都通过发票来确认,因此法院酌定二老每月的日常生活支出为2000元,2011年初至2014年初共36个月的总支出即为7.2万元。另外,根据高先生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需自费的金额共计2847.6元。综上,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552.4元。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大爷与高先生是父子关系,在高大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为方便生活,委托其子高先生持有存折,取出款项并代为管理和支出。双方对此虽未有书面约定,但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口头的委托合同。因此,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高先生作为管理高大爷钱款的受托人,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合同义务。对于高先生主张装修房屋的费用,因提交的票据均在高先生名下,且高先生自述自己也有8间房屋装修,在高大爷不认可高先生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前提下,对于高先生提出的相关票据不予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高先生向高大爷返还37552.4元,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
曾巧艺 邹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