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为职工买了意外险发生事故仍须赔偿

  周小军是某供电公司的电工。2014年5月31日,周小军私自与村民王某协商迁移王某家旁的电线杆,报酬为1000元。协商后,周小军雇请6位村民挖掘涉案电线杆,自己未戴安全帽即爬上电线杆作业。作业中,电线杆突然折断倒下,周小军随电线杆摔落砸成重伤,送医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认为已为受害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害人家属实际领取保险赔偿款40.05万元,该保险款应视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公司不应再赔偿。周小军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未尽到电线杆有效管护义务的赔偿责任。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为受害人周小军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应视为职工福利。职工伤亡时该保险利益应由受害人亲属享有,投保人不能以交纳保费为由对抗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未有效排除电线杆上其他悬挂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属未尽到维护、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对受害人周小军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刘苏华 刘玉杰 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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