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益新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出台《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5条,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去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我省畜禽养殖单位的64.9%。办法明确,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将被认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禁养区内必须杜绝一切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也可以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农田、园地、林地等作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消纳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办法强调,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如随意处置,将被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拒不停止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过失导致其渗出、泄漏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