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晚,费某跟朋友聚餐后开车回家,在经过一个转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他人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后经检验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毫升2.6毫克,被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费某能清楚地讲述事发后自己打电话报警等事情,但对于是否是自己开车,如何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问题,始终沉默不言。
但当时同方向行驶的小邓指认,该车辆发生事故后,只看到费某一人从车内出来,从头到尾,没有其他人;附近多名群众均表示只看到一名男子即费某从事故轿车中出来;此外,对于费某身上的伤,其自己陈述是走路时不小心摔伤,但经司法鉴定,费某身上损伤符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特征。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费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费某对于事故的发生“零口供”,但多个人证、物证等都指向了他。有多名与费某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证明事故车上只有费某一人。而鉴定意见也表明费某身上的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由此可以认定费某是肇事司机。另外,费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每毫升2.6毫克,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据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虽没有被告人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