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经营服装生意的刘庭国、李美娟夫妇仅4岁的儿子小嘟嘟在自家店门口失踪。刘庭国报警后,还是遍寻不着,最终嘟嘟被公安机关登记为失踪儿童,户籍未注销。
祸不单行,4年后的2014年10月18日,刘庭国在寻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肇事方负全责,且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刘庭国妻子李美娟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及小嘟嘟的抚养费等共计60余万元。保险公司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无异议,但不愿赔付小嘟嘟的抚养费。保险公司认为小嘟嘟已失踪4年,应视为已经死亡,且刘庭国生前亦未对小嘟嘟承担抚养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嘟嘟的抚养费。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被抚养人被他人拐卖系不常见的事实状态,该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导致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抚养关系灭失。即抚养人的抚养义务非因拐卖而磨灭,其承担的抚养义务因被抚养人主体资格未消失而仍然存续。
本案中,虽然在发生事故时,被抚养人小嘟嘟下落不明,但利害关系人并未申请宣告小嘟嘟死亡;因小嘟嘟户口未被注销,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主体的资格仍未依法被剥夺;加之,小嘟嘟下落不明仅是一种待定状态,其下落不明并不直接导致作为父亲的刘庭国与小嘟嘟双方之间抚养关系的灭失。故本案中,被抚养人小嘟嘟抚养费仍应获得支持。
从法之公平的角度而言,亦应对小嘟嘟母亲的主张予以支持。试想,若被抚养人小嘟嘟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即被寻回,作为被抚养人小嘟嘟的权利如何再行主张?其实,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更应该相信被拐卖的孩子可以也会很快被寻回;如果我们本身对此抱着绝望的态度,无疑是对法治的一种不信任。据此,被抚养人小嘟嘟的抚养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杨海涛 王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