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建房,热心的陈某主动帮其吊栋梁,却不慎掉落摔死。陈某家属以陈某无偿帮助导致死亡为由,将邻居王某以及吊机师傅应某告上法庭。日前,仙居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陈某家属32万元;第三人应某承担二成责任,赔偿10万元。
2013年10月27日下午,王某家建造楼房,需要吊送两根房屋栋梁至四层楼顶,他临时找来吊机师傅应某和几名亲戚帮忙。当天下午,隔壁的陈某见王某家在楼顶帮忙的人太少,主动上前帮忙。不料在拉栋梁过程中,系在栋梁处的绳索结头突然松散,导致陈某失去重心跌至一楼地面。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陈某的家属认为,陈某是在为王某提供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致死,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3万元,并要求吊机师傅应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案发当天,家里人手足够,他并未请陈某前来帮忙。且事发时他在一楼,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庭审时,目击者的证言也证实了王某的话。
说法:义务帮工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帮工人根据被帮工人的指示从事劳务活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然是无偿帮助关系,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王某无法指挥陈某,所以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应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系在栋梁处的绳索的结头松散,而该绳索是由被告王某或王某叫来帮忙的人捆绑,故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应某作为吊机的所有人和操控人,应当预见到栋梁从空中拉至楼顶平台上方时人手不够的后果,在起吊前或起吊中应及时通知王某加派人手,故应某对本案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陈某在帮忙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