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事先未约定价款之后还能主张吗

  2000年春,黄某与同村其他4位村民外出打工,走之前他们将每户约1.5亩承包地无偿转让给村民李某耕种,说好由李某负责替黄某及其他4位村民缴纳农业税。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经协商,李某同意每年给黄某等人每户300斤玉米,作为使用土地的补偿,土地继续由他耕种。
  近几年,土地效益越来越好,黄某等人打算回乡种地。2010年初,黄某等人找到李某,要求他返还承包地。李某以当初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应认定是无限期使用为由,拒绝返还承包地,只同意给黄某等人提高一些补偿。但双方对补偿标准一直没谈拢,这一拖就是5年。近日,黄某等人再次找到李某要求他退还承包地,并赔偿土地使用费。李某说,退还承包地可以,但当初没约定土地使用费,因此不同意补偿。对此,黄某等人该如何维权?
  分析:黄某等人与李某之间的承包地纠纷属于流转性质,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均承认流转的事实,该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黄某等人与李某之间的土地流转既未约定使用期限,也未约定使用费价款。对于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据此,黄某等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土地,鉴于今年春耕已经开始,李某应在今年夏收后返还土地。
  至于承包地使用价款,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并以黄某等人主张权益之日(2010年)为起算日,给付标准可根据当地农委土地流转费指导价格为参考确定。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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