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一天,廖桦(化名)前往某风景区游览,进入景区后步行从峡谷的上游往下游方向行走。当行至景区中段时,由于栈道湿滑,廖桦不慎摔倒,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廖桦受伤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救护。随后,廖桦被送到医院治疗。
近日,廖某诉至法院,要求景区赔偿相关损失。庭审中,景区相关负责人承认,景区部分栈道路段系木板铺设,存在局部湿滑情况。对此,景区在栈道边设置了护栏,并在部分路段铺设了防滑铁丝网,但铁丝网并没有覆盖整个路面。出事当天天气晴朗,湿滑情况并不明显,廖桦摔伤主要与其穿高跟鞋徒步游览有关。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游客廖桦买票进入景区游玩,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对游客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该景区内部分栈道系木板铺设,存在局部湿滑情况,虽然被告设置了防护栏,并针对部分路段铺设了防滑铁丝网,设置了警示标志,但铺设的铁丝网并没有覆盖整个栈道路面,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景区负责单位应对廖桦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廖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游览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廖桦在景区内穿高跟鞋行走,其自身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景区负责单位承担 50%的责任,赔偿廖桦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徐晓琴 刘金丽 李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