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初,某灯具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约定,由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广告牌的支架等,并安装至灯具公司楼顶。之后,广告公司负责人李某找到邹某,将上述业务转交由邹某负责施工,约定制作支架及安装广告牌的费用共计2000元,同时李某将安装效果图交给了邹某。此后,邹某自行购买了支架材料,到广告公司拿了部分工具及脚手架,与其父共同制作广告牌支架并一起安装。
然而,邹父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至楼顶平台,造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事发第二天,李某向邹某支付了约定的安装费用2000元。事故造成邹某父子花去治疗、交通等费用近百万元。为获赔偿,父子俩将灯具公司与广告公司诉上法院。
分析:法院认为,灯具公司将其公司的广告安装事项交由广告公司完成,广告公司按其提供的效果图完成安装事项,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广告公司将承揽的安装业务交由邹某完成,双方约定的形式为包工包料。
邹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虽使用了广告公司的部分劳动工具,但广告牌支架材料的采购及制作、安装工作均由邹某自行完成,广告公司与邹某之间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邹父参与安装广告牌工作,系帮助其子邹某或为其子提供劳务,其工作当中的劳动保护等设施应由邹某提供。
广告公司和灯具公司未雇请邹父,亦未对其工作进行过指示、安排,其如何工作及是否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的多少均与他们无任何关联,邹父与广告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
另外,邹父受伤的原因亦并非广告公司的脚手架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为此,邹父受伤与两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实两被告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邹某父子的诉讼请求。(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程呈 张志勇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