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日,徐某家附近某大型超市举办“双十二低价风暴”活动,现场发放礼品并赠送现金券。当时现场聚集了很多人,大家哄抢礼品和现金券,现场秩序混乱,包括徐某母亲在内的好几个老年人被挤倒摔伤。事后,徐某母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间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如今,徐某母亲已经治疗终结。由于徐某并不清楚是谁将母亲挤倒的,所以不知该向谁索赔,请问徐某该怎么办?
分析:首先,徐某必须弄清楚谁具有赔偿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双十二低价风暴”活动的组织者是某超市,该超市当然具有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但该超市并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徐某母亲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徐某必须弄清哪些损失可以申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徐某母亲的实际情况,徐某母亲除可以向超市主张已支出的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另外,如果徐某母亲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话,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