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摊位无产权证买卖合同无效

  2012年9月,龙梅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摊位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该摊位仅做经营水果等使用,未经房产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跨类经营等。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摊位总价款19万元,由龙梅一次性现金支付。合同第三条中除了明确出售的摊位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等内容外,还提出摊位无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因此由房产公司出具摊位证发给龙梅,作为龙梅享有摊位使用权的凭证,摊位的使用年限自2012年9月至2062年8月,龙梅在规定年限内享有该摊位的收益、处分的权利,经房产公司书面同意,龙梅可将该摊位转卖、出租、赠与,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年10月18日,龙梅一次性向房产公司支付购买摊位款19万元,房产公司也将该摊位交由龙梅使用。此后,龙梅要求房产公司为其购买的摊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产权手续却迟迟办不下来,为此,龙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房产公司向其返还购买店面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12350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摊位买卖合同》,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第三条约定“店面无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违反了《物权法》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至今也未能为诉争店面办理产权手续,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摊位款19万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法亦应将其所购买的摊位返还被告。
  另外,龙梅诉请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12350元,法院认为,从签订合同的内容可看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诉争摊位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原告的19万利息损失折抵原告占用被告店面的使用费,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龙梅与被告房产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签订的《摊位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房产公司返还原告龙梅购买摊位款19万元,原告龙梅将摊位返还被告房产公司。
  程呈 葛来萍 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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