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要不要担责?在台州市黄岩区发生这样一起邻里之间因琐事争吵而致七旬老汉当场被气死的事件,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邻居为老汉之死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 21.84万余元。近日,这起“气死人”的官司尘埃落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邻居担责1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70多岁的王老汉与刘婶是邻居,但两家因为道路占用问题一直有矛盾。2014年2月14日,当地村干部到现场调解矛盾过程中,两家人情绪激动,互相指责谩骂。王老汉气极,当场晕倒在地,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但被告知已死亡。刘婶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王老汉妻子和儿女认为,当时围观群众及村干部曾明确告知刘婶,王老汉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而刘婶不仅不听劝告,还公然辱骂王老汉,才致王老汉被气得晕倒在地并死亡,于是将刘婶诉至法院。法庭上刘婶辩称,她没有对王老汉构成侵害,也没有侮辱其人格,而且王老汉的死亡原因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草率认定她的言行与王老汉之死具有关联性。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婶与王老汉一家因道路占用问题发生争吵,当着村民的面使用刺激性言语公然辱骂王老汉,致使王老汉受刺激后在现场猝死,其行为存在过错,与王老汉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刘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老汉死亡有其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且在事件发生时也参与了争吵,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刘婶对王老汉之死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3.48万元,并承担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