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某村村民韩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10亩荒滩地种果树,经过多年经营,果树已达500多株,每株树的单产达三四百斤,这也是韩某的主要经济来源。6年前,和韩某同村的一位村民在韩某的承包地里盖了一座大房子,由此毁掉了韩某很多果树,给韩某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韩某找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部门请求帮助。但他们均表示让韩某自己去想办法协商解决。那么,韩某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乡镇政府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分析:首先,作为直接侵权人,在韩某承包的土地上盖房的村民不仅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更是严重侵犯了韩某的土地承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其次,该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村委会既然将土地承包给韩某,就应积极协助韩某排除妨碍,维护权利,做好调解工作,如果将责任一推了之,将自己立于“中立”地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第三,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执法主体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韩某多次去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却迟迟没有结果,这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此外,县国土局对此类行为也有责任予以积极解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县国土局有权力和义务对此侵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如其在韩某已经控告、举报的情况下仍然行政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刘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