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的一天,年过半百的于先生与朋友一起到某餐厅就餐,岂料在餐厅没走几步,因地面有油迹,于先生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等,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于先生要求餐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共计19.4万余元,但餐厅只同意赔付一小部分,且不同意赔付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近日,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饮场所的提供者,其餐厅地面出现油迹,致使原告于先生摔倒致伤,是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且确实给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于先生要求餐厅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餐厅赔付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