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借记卡在手31万余元钱却“不见了”

  2014年6月的一天,陈女士出差入住酒店。当晚24时左右,她收到某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其借记卡于23时44分在某POS机上支出人民币318190元。陈女士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得知上述款项已被转走。在银行提醒下,她立即将银行卡挂失。
  为证明卡在身边,次日凌晨3时许,陈女士在其住宿的酒店内拍摄了一段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了该借记卡。第二天,陈女士乘飞机赶回家并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得到回复为:该笔款项系在广州市花都区一POS机支出。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近日,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辩称,是陈女士保管密码不当,但未证明陈女士有泄露密码的过错行为。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提供的登机牌、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持有的借记卡在广州发生交易时,原告本人并不在交易现场,并且当时借记卡也由原告保管。可以认定,本案所涉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而是他人使用伪卡所为。
  法院认为,案外人能够使用原告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被告银行制发的借记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被告对借记卡的交易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鉴于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泄露借记卡密码的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向储户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形成的储户资金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就损失金额向犯罪分子或者民事过错方另行追偿。
黄丹 顾一琼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