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4日16时30分许,7岁女孩英英与两个同伴在自家村庄玩耍。英英见一台搅拌机搁置于一处在建农房场地,便爬入机内,不料其中一同伴竟触动开关,致使搅拌机转动。幸得一村民发现及时关掉了开关,救出英英。英英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0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并需按医嘱每日换药,术后9天拆除腹部伤口缝线和14天足部缝线,且要观察足部植皮存活情况及禁止负重4个月等。事发后,英英父母以英英为原告将在建农房的房东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东赔偿其人身受害损失3.6万余元。
庭审中,法官说明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追加施工人和另一小孩的父母为共同被告,但英英的父母仅同意追加施工人许某,拒绝指证和追加另一小孩。同时,英英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十级,英英及法定代理人变更诉请为103207.79元。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英英的法定监护人和被告房东分别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施工人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发生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工程停工期间,被告房东将砌墙粉刷工程承包给被告许某,由于前期工程遗留垃圾未清理,许某于2013年12月13日下午开始停工,并自称关闭了连接搅拌机的两个开关,且将此情况告诉了房东后离开。第二天发生英英爬入机内受伤的事故,是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房东将农村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许某承建,存在选人过失,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谁开启了近两米高连接搅拌机的开关,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许某是工程承包人,由于开关未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英英的父母属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加上对另一小孩不指证、不追加,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核算,经济损失为79129.02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英英的法定监护人和被告房东分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3738.71元;被告许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31651.6元。鉴于英英在本事故中造成两处伤残,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900元,房东和许某各承担2100元、2800元。
高昭彭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