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老人参加讲座意外受伤谁担责

  2014年3月,胡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在某小区门口做广告,称3月18日将在某金融广场14楼举办营养讲座,参加的老人均可领到2两油。八旬项老太应邀前往参加讲座,但因会场狭小、人员拥挤,无心再听讲座的项老太提前离场准备回家。在返回一楼大厅时,由于大厅玻璃锃亮,没有任何注意标示,玻璃下方还放有两棵树,项老太径直向两棵树中间走去,结果被厚厚的玻璃撞倒在地,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
  项老太认为,胡某作为活动举办方商家,在其返回一楼大厅时,没有安排人员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而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对大厅玻璃标注注意标识,致使自己受伤,两者均须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胡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项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胡某辩称,项老太来到活动现场时,有工作人员接待、陪同,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开活动现场,故对项老太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该公司所管理的某金融广场是办公写字楼,并非公共场所,只为写字楼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对非特定人员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在与胡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已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再负有保护第三人身体健康的额外义务。项老太受伤是由其自身过错导致,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近日,法院判决,胡某和物业公司在本起事件中分别负有30%的责任。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胡某作为讲座的组织者,在知道讲座的参加者大多为老年人时,应当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加强防范措施,以免参加者发生意外。本案中,胡某仅在项老太进入活动会场时安排了工作人员给予接待、陪同,在项老太中途离开会场时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显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项老太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人,理应知晓哪些区域容易发生危险,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提醒他人注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预警玻璃存在危险因素,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对项老太的损害后果同样负有一定责任。
  再者,项老太系高龄老人,相对于一般人而言,其行动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均相对较弱,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对其人身安全的关护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案中,项老太如果能在家属陪同下参加相关活动,便可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项老太及家属未切实履行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项老太在本起事件中负有40%的责任,胡某和物业公司在本起事件中分别负有30%的责任。在对项老太的损失进行核算后,法院判决商家及物业公司须赔偿项老太合计2.4万余元。
王鹏 郭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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