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天,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老王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老张在某路口发生两车相撞,导致老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老张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之后,老王入院治疗。而他又患有高血压、血友病,抵抗力差,本该精心治疗等待痊愈,可老王却认为医院拥挤、技术又差,住了3天就认为已无大碍,便同医院签署医院免责书,随即出院。可没过多久,老王发现自己的伤口感染化脓,不得不再次住院并接受手术,花费了大笔费用。鉴定机构给予休息期3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的认定。他认为这些都是这场交通事故造成的。近日,老王将老张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全额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如原告遵医嘱住院治疗,医药费等不可能如此高,是其自身过错才导致损失扩大。此外,老张并未给两轮摩托车购买商业险,只是购买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交强险外的医药费。
分析: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针对老王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3万余元;对于交强险外的费用,老张支付2.5万余元。
很多两轮摩托车主认为摩托车较小,不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故不购买商业保险甚至交强险。这种做法不可取。同时,本案原告本身有原发疾病,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伤者有原发疾病的,即使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伤情的部分原因,侵权人也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因急于出院,导致损害扩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应有持续性,同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随便签署医院免责书,以免在侵权损失责任认定上,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陈颖婷 岳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