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继承人取款遭拒起诉银行获支持

  胡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且生前对财产处置未留遗嘱,原告夏某(妻)、胡某某(女儿)系其法定继承人。胡某身故后,夏某发现胡某在某银行的存单一份,存有1000元,及在该银行的开户账号一个,账户内有存款3.9万元。因存折丢失,而且不知道账户密码,两原告要求取出胡某在被告处的存款共计4万元,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起诉至法院。
  银行辩称,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两原告未提供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其有权拒绝原告取款要求。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被告处开设账户并存款,被告向胡某出具存折,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被告有义务支付存款。胡某生前存入被告处的存款4万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他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两原告系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对胡某的该笔遗产享有继承权。
  同时《储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由此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本案中,胡某身亡后,其妻夏某及其女儿胡某某虽然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按规定仍可视为正常支取。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胡某生前在被告处的存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刘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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