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保姆转托孩子出事故

受托人应按过错担责

  吴女士的孩子小胖今年3岁,长得虎头虎脑,很是可爱。但最近小家伙摔破了下巴,缝了3针,让吴女士心疼坏了。这到底该是谁的责任?
  原来,吴女士和丈夫平时上班不在家,夫妻俩就请了保姆小张在家做家务,带孩子。那天,吴女士的父亲突然身体不适,就找到小张让她带父亲上医院。于是,小张将小胖托付给了隔壁的王大姐临时照看。
  结果,王大姐忙着做家务,一不注意,调皮的小胖就从楼梯上滚了下去,下巴磕在台阶上,送到医院被缝了3针。那么,答应无偿帮忙看孩子的王大姐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案中,吴女士父亲突然生病,应属于“紧急情况”,保姆小张可以不经委托人(即吴女士)的同意转委托给第三人(即王大姐)。
  《合同法》第406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的转委托属于无偿委托,虽然王大姐答应无偿帮忙看孩子,但她忙于自己的事没有看住小胖,导致其从楼梯摔下,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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