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村(居)征地、拆迁、分红、环保等问题凸显,基层社会利益矛盾、经济纠纷冲突频发。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如何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协调关系,已成为改革发展绕不开的话题。
探索创新基层治理新模式
广东省惠州市从2009年开始,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通过推行村(居)委聘任“法制副主任”制度,找到了破解上述村(居)问题的全新社会治理模式:在党委统揽下,鼓励基层村(居)委会以自主自愿为前提,通过聘任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育法治精神,解决基层法律问题,推动基层民主自治。
一方面,“法制副主任”均是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阅历深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优势,可弥补普通村(居)干部与一般调解人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法制副主任”具有中立身份优势,他们不是“村官”,也并非本村本土人,作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开展工作时更易一碗水端平。此外,“法制副主任”具有公益性质优势,他们免费为村(居)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排除了预设立场嫌疑,易建立信任、达成共识,从而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法制副主任”制度已成为传播法治的新载体、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形式、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新平台、幸福村(居)建设的新路径、公益服务的新舞台。基层治理面貌一新:村民百姓遇到利益冲突,不像以往那样恶语相向、挥拳动手,而是寻求村(居)“法制副主任”协商处理、理性解决;基层干部碰到民间纠纷难题,也不再疲于应对,而是有了“法律军师”出谋划策、解围纾困;村(居)矛盾不上交,村(居)遇事不上访,大部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
目前,这一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已覆盖惠州市1249个村(居),共有886名法律工作者受聘担任村居“法制副主任”。不仅如此,他们还致力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探索研究,将实践与理论、调研相结合,以亲历者的视角,编著出版《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源流与嬗变》(软法是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体系)一书。
软法治理的一次有益实践
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农村民主法治的实践中,惠州市“法制副主任”制度为广东乃至全国提供了一个样本,得到了司法部及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好评。
值得关注的是,惠州市的村(居)委聘任“法制副主任”制度体现了寻求更多协商、运用更少强制、实现更高自由的软法精神,展现出运用软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土实践的无穷魅力。
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到惠州考察后认为,惠州探索的“法制副主任”制度,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制度创新和实践价值,值得认真总结和借鉴。
罗豪才指出,“法制副主任”制度把大胆创新与现有制度衔接起来,在创新的同时注重制度的延续性、接续性。惠州在基层治理中,创设“法制副主任”,让法制进社区、进乡村,推进法治中国进程,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新,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罗豪才特别强调:“惠州的基层治理探索不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实践,推进社会治理的有益实践,也是软法治理的一次有益实践,是软法之治的典范。”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式
据了解,《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源流与嬗变》一书的主要创作人员,是一批活跃在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岗位上的律师。该书主要作者、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择郡介绍,律师们在担任“法制副主任”过程中认识到,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有必要运用专业知识对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和法治管理进行探索研究,从而有效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匮乏、村(居)民和干部规则意识淡薄,以及法治秩序失序等问题和矛盾。
2013年10月,卓凡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由杨择郡等9名有深厚理论研究功底的律师组成的专项课题研究小组,对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该书的主创者们不仅见证了“法制副主任”制度的孕育、萌芽和蓬勃发展,还在担任“法制副主任”岗位工作过程中,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并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促进这项制度的完善。
杨择郡说,在对“法制副主任”制度进行理论总结和探索的同时,卓凡律师团队也在不断探索、创新和改进“法制副主任”的工作机制和方式。该律师事务所在部分乡镇试点推行“法制副主任”团队服务方式的同时,还推出了“法治村居”官方微信平台,通过提供更便捷的法律信息和更贴心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基层群众更好地学法、守法和用法。
(摘自《法制日报》 邓新建章宁旦/文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