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毛女士贷款买下一套商品房,向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约定借款80万元,期限20年。没料到一年多来,房价足足下跌近四成,且目前仍有下跌之势。如果毛女士继续按照按揭合同向银行支付本息,无疑将得不偿失。于是,毛女士想到了“弃房断供”,已支付的首付款和交了一年多的贷款本息不要了,不再向银行还房贷,房子交由银行任意处置。请问这样做是否就能免除毛女士的还款责任?
说法:因房价下跌而“弃房断供”,并不能免除毛女士的还贷义务。
个人买房时和银行签署的按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用所购房屋为抵押的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一旦订立,便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如果购房人“弃房断供”,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继续支付本息,还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同时,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即使毛女士放弃此前已支付的首付与本息,甚至放弃房屋的产权,如果房产已资不抵债,毛女士依然要清偿拍卖后不足部分的本息。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