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文摘

言论

以治理法治化铲除“村官”腐败

  近年来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官”渐成腐败重灾区。在湖南吉首,一名村干部因贪污公款被查后,竟理直气壮地反问:“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这怎么还违法了?”说得如此大言不惭,却道出了“村官”猖狂腐败背后的扭曲逻辑,也暴露了基层治理中法治观念的缺失。
  说来,法律意义上,村干部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理者,确实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过,“村官”们在“捞两个”时,还真别不把自己当干部,以为党纪国法管不着。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救灾抢险、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7种情形下利用职务不当牟利,即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村官”是党和政府在基层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们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关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基层的有序运行。现实中,大部分“村官”都能尽心尽责,构筑了良好的执政根基。然而,也有少数“村官”成了基层治理的“病原体”,甚至成为触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的火药桶。
  今年7月,中央巡视组工作报告曾痛陈,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小“村官”何以滋生大腐败?权力失去监督和制衡是根本原因。长期以来,老百姓囿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对“村官”腐败痛在心中而无可奈何。一些基层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的考虑,对村干部贪腐问题往往“民不举,官不问;民不闹,官不究”。“村官”权力并不大,但相较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其相对权力不可谓不大,甚至达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地步。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村官”难免视法律如同儿戏,不拿自己当干部反拿自己当土皇帝。有人戏称某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几乎已经变成了“‘村官’自治”,足以说明此中问题。
  就此而言,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官”的绝对权力,才是纠治“村官”违纪违法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已有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务公开等制度必须激活;另一方面也要推进村级反腐的制度化建设,让纪检力量下沉到乡村。把村级权力牢牢束缚在制度笼子里,一定可以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干部的法治观、权力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农村不应是反腐败的死角,治理“村官”腐败,理应上升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早日啃下这个硬骨头,才能为乡土中国迈向现代化奠定更坚实基础。
  (摘自《人民日报》 李斌/文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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